大连同和水务有限公司

大连同和水务有限公司、大连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03民初2275号
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同和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区桃山街11号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告(反诉原告)大连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同和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大连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同和水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大连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大连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同和水务有限公司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193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65.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4300元(被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