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河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衍水水工水泥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海城河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002民初4540号
原告:辽宁衍水水工水泥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这阳市白塔区东门路78-82号。
法定代表人:袁明新,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表人:杨松娴,系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海城河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甘泉镇甘泉村。
法定代表人:张雪,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衍水水工水泥制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城河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衍水水工水泥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99.00元,减半收取4399.50元,由原告辽宁衍水水工水泥制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辉
审 判 员  胡威威
审 判 员  李依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闫 妍
书 记 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