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706执4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7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合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5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合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706执4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