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一城乡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合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4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7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合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5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合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706执4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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