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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221民初549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J2XJXJ。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42岁左右,汉族,住临,住临泉县人提供)。 被告:***,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住安徽省***div> 被告:安徽合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YR19X6。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合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0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