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亿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合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安徽合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民初12401号
原告:合肥亿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荷塘路**杏花国际广场A-办2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2975281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合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衡山镇淠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MA2T140C1C。
负责人:王娟,总经理。
被告:安徽合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YR19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县。
原告合肥亿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合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安徽合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合肥亿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亿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亿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0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合肥亿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徐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