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一城乡建设有限公司

合肥亿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合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财保691号 申请人:合肥亿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荷塘路50号杏花国际广场A-办2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2975281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合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衡山镇淠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MA2T140C1C。 负责人:王娟,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合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YR19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亿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安徽合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安徽合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等值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亿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合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安徽合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一套。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合肥亿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徐 煜 书 记 员 孙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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