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一城乡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省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合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1民初3370号 原告:安徽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三河镇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8650285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合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YR19X6(2-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合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2020年7月28日原告安徽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合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58元,由原告安徽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