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706财保21号
申请人:***,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合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YR19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合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合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合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依照法律规定)
案件申请费27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