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江苏润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苏0382行审35号

申请执行人: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邳州市恒山路4号。

法定代表人:王光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伟、赵成辉。

被执行人:江苏润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91770500036U,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南山路61号国控大厦A座16楼。

法定代表人:琚国宁。

申请执行人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邳自然资规处[202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16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之行政处罚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经调查认定,被执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于2019年9月开始,非法占用邳州市赵墩镇顾庄村四组东至耕地、西至道路、南至化工厂、北至道路的集体土地建设活动板房及附属设施,占地总面积为4.16亩,该宗地块地类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为限制建设区,不符合赵墩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执行人分别于2019年10月11日、2020年2月26日、3月9日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被执行人,要求“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但被执行人未停止违法行为。申请执行又于3月26日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地貌”,但是被执行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还于7月10日制作抄告单,于8月15日分别向邳州市赵墩镇人民政府、邳州市经济发展局等单位送达,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但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未得到纠正。申请执行人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于7月20日作出邳自然资规处听告[2020]第2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请求,亦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执行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于7月27日作出邳自然资规处[202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送达被执行人: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16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16亩土地至赵墩镇顾庄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主动履行拆除违法建筑退还土地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于8月18日作出邳自然资规处催告2020-28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8月19日送达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邳自然资规处[202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其强制执行拆除违法建筑和设施的申请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邳自然资规处[202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16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之行政处罚内容,由邳州市赵墩镇人民政府在二个月内组织实施完毕,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予以协助配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遵亚

审 判 员  韩 露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姚 军

书 记 员  卞 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