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嘉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光辉模具加工部、眉山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1175号
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光辉模具加工部,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郭子祥村。
经营者:王长达。
被申请人:眉山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江口街道武阳商业街营业用房24栋。
法定代表人:刘世强。
被申请人:成都环球融创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2栋1单元16层1619号。
法定代表人:魏冬。
被申请人:中城嘉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新通大道777号6栋1单元206-2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敏。
被申请人:重庆嘉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251号2幢1单元16-2。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票据追索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2)鲁1525财保2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