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嘉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城嘉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22民初2752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公民身份号码3204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嘉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通大道777号6栋1**206-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3266400N。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2月27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中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 被告: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铺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32710171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城嘉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346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卢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