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申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程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辖93号
原告:上海申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315号2幢1191室。
法定代表人:杨志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程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工农村5组。
法定代表人:林江全。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上海申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程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认为该案不属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属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与被告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原告为买卖合同中接收货币一方,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金山区XX路XX号XX幢XX室,故本案依法应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市金山区法院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显属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申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程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盛 萍
审判员 李 平
审判员 侯晓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