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申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程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60号
原告:上海申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315号2幢1191室。
法定代表人:杨志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峰,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程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工农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林江全。
原告上海申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程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450,000元及逾期利息(450,0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事实与理由:原告曾用名上海申东燃料炉有限公司,2020年5月更为现名。2013年4月28日,原告向被告订购钢材一批,被告要求货到付款。原告遂以其名下开户行向被告名下上海银行川沙支行XXXXXXXXXXXXX9416账户转账450,000元。被告收到货款后未按约定供货,经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亦未能履行供货义务。故涉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货款,不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故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组,并非本院辖区范围,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余玲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洪 灿
书 记 员 洪 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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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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