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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东燃烧炉有限公司与宜阳县民政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6民初8675号 原告:上海申东燃烧炉有限公司 被告:宜阳县民政局 原告上海申东燃烧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宜阳县民政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2019年8月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东燃烧炉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上海申东燃烧炉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