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深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深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合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合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524民初1224号之一
原告:云南深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与昌源路交叉口西城时代A座34楼。
法定代表人:沈仕丽。
被告:云南合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雅贝艺术大厦A栋4楼(金鼎科技园南门)。
法定代表人:易成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南合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分公司。
住址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龙井社区安置区。
法定代表人:易成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云南深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合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合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2020年7月15日,原告云南深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深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后,又以“考虑到双方长期的友好合作关系及今后企业的发展,被告表示并承诺尽快支付欠款和承担相应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属自行处分诉权,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深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3,749元,由原告云南深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