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深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深隆环保有限公司与个旧市富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2501民初1354号
原告:云南深隆环保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西城时代A座3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个旧市富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个旧市小凹塘。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云南深隆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个旧市富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云南深隆环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深隆环保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深隆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70元,由云南深隆环保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饶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