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深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深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勋赫川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3民初925号之一
原告:云南深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建发曦城商业广场A座34层3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719492536D。
法定代表人:赵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培艺,男,云南深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勋赫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板河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MA6KJQ3P4Q。
法定代表人:何文明。
原告云南深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勋赫川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云南深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深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深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由原告云南深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东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刚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