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4执21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金中霖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金枫街75-1号0306。
法定代表人:付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茂荣(抚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刘家村。
法定代表人:陈季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东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汤玉亮,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吕梦南,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执行人:王浩隐,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
胡海涛与茂荣(抚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东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吕梦南、王浩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4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胡海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胡海涛将本案债权转让于抚顺金中霖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本院(2020)辽04执异167号执行裁定书确认。被执行人未能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茂荣(抚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新宾县5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位于新宾“御祥山庄”在建工程未售出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流拍价16286.0421万元的价格接收上述财产抵偿债务。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9月23日,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本金11560万元、案件受理费97.13万元、保全费0.5万元、评估费12万元、执行费23.024042万元、违约金2800万元、利息880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10.585万元,以上共计17183.239042万元,本院已经强制执行16286.0421万元,尚有897.196942万元利息没有执行到位。经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2020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支文月
执行员 田俊杰
执行员 刘新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