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科瑞投资有限公司、辽宁东燃园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执455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科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侯会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东燃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汤玉亮。
被执行人:王浩隐,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申请执行人沈阳科瑞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东燃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浩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105民初440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1483372元及利息,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辽宁东燃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浩隐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沈阳科瑞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08月25日向被执行人辽宁东燃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浩隐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7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21年08月25日对被执行人辽宁东燃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浩隐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辽宁东燃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浩隐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辽宁东燃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浩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约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线索,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宁
审判员 张洪国
审判员 李祥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侯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