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华泰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辽宁东燃园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8686号 申请人:***华泰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夹河路9-10号(3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55533162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A座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200158794X4。 负责人:***。 被申请人:辽宁东燃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716404780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华泰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辽宁东燃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718,667.4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同时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辽宁东燃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718,667.46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雷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