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8686号之一
申请人:***华泰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夹河路9-10号(3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55533162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A座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200158794X4。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局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辽宁东燃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716404780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华泰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辽宁东燃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2年8月11日依据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冻结了被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支行0330××××9354及0330××××9313账户内的存款、2022年8月24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市支行3301××××9445账户内的存款2718667.46元。2022年8月30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支行0330××××9354及0330××××9313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支行0330××××9354及0330××××9313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雷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