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盛京汇和泰实业投资管理中心、辽宁东燃园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执628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盛京汇和泰实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0P4H4547,住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109-1号1层130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东燃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716404780G,住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3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新天地树莓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696181152M,住阜蒙县***本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0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申请执行人沈阳盛京汇和泰实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辽宁东燃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新天地树莓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21)辽0112民初261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辽0112执6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