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1执字14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北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义善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市浑南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辽宁北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浑南区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向沈阳市浑南区城乡建设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尚未给付的工程款人民币1186756.44元,但被执行人沈阳市浑南区城乡建设局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沈阳市浑南区城乡建设局存款人民币1186756.4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