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1执监7号
申请人:辽宁北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城乡建设局(原名沈阳市东陵区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沈高开民初字第447号以及本院(2014)沈中民二终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现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沈阳东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4)东陵执字第01653号,执行标的250余万元。
经查,本案被执行人现系浑南区政府所属部门,执行法院强制执行160万之后,较长时间内未有重大进展,申请人因此申请提级执行。
另查,因行政区划调整,原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4)东陵执字第01653号案件现由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行。
鉴于本案被执行人系浑南区政府所属部门,执行法院强制执行160万之后,较长时间内未重大有进展,且申请人申请提级执行,为加强执行监督,推进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4)东陵执字第01653号案件由本院执行。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裁定书3日内到本院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移交手续,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