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乾开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和、鞍山乾开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3民初1626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奇海姣,系辽宁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鞍山乾开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鞍隆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旻,系辽***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和、被告鞍山乾开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个人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和、被告鞍山乾开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和、被告鞍山乾开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工程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和、被告鞍山乾开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