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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玖悦文化服务有限公司与鞍山凯晟场馆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303民初257号
原告:鞍山玖悦文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鞍山市铁西区民生西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鞍山凯晟场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路二段一里。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玖悦文化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凯晟场馆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鞍山玖悦文化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玖悦文化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鞍山凯晟场馆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25元,余款返还原告。
审判员冯萍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周为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兰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