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鼎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鼎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鞍山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304民初4325号
原告:鞍山鼎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胜利路二段一里。
法定代表人:徐光武,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峰,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曙光路。
法定代表人:黄可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博,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鞍山鼎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尚公司)与鞍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鼎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28.5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0日,原告鞍山鼎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前的名称为:鞍山凯晟场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土方挖运承包合同》一份,原告承包被告开发的“家和天下”小区1号楼、2号楼土方挖运工程。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不含1、2号楼与3、4、5号楼界限重复部分的工程量,原告工程结算造价为1235000元,双方同时约定了工程款的付款方式。因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被告**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数额没有异议,但被告不是恶意拖欠,因为公司内部原因,我方请求原告能同意延期给付,延期时间为1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系家和天下小区的开发商,原告鼎尚公司系家和天下小区1、2号楼土方挖运工程的施工单位。2017年6月20日,鞍山凯晟场馆建设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原告单位名称鼎尚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土方挖运承包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原告鼎尚公司负责家和天下小区1、2号楼的基础土方的挖土工程,除扣除回填部分外全部外运(挖方量减去就地回填土方量等于外运土方量)。工程的结算方式为:“土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第一次付款在主体封顶一个月内付合同价款的30%,第二次付款在第一次付款后五个月内付合同价款的50%,第三次付款在第二次付款后三个月内结清工程款(不抵房)。”合同签订后,原告鼎尚公司完成了施工任务。后双方签订总造价款为1235000元的决算单一份,并约定了剩余工程款的付款方式:“1:2019年9月30日前付给鞍山凯晟场馆建设有限公司20万。2:2019年11月30日前付给鞍山凯晟场馆建设有限公司25万;3:2020年2月30日前付给鞍山凯晟场馆建设有限公司25万。4:2020年4月1日前付给鞍山凯晟场馆建设有限公司结清剩余工程款。”
另查,庭审中被告**公司自认未付的剩余工程价款为原告主张的金额285000元。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为凭,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施工合同一份、工程决算单一份。被告未提交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承包被告的工程,被告理应结清剩余价款。现原告持合同书、决算单来院主张权利,被告对工程尚欠尾款事实并无异议,故本院对该部分事实予以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判决如下:
被告鞍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鞍山鼎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5000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2788元,由被告鞍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璐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