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4565号
原告:西安北方惠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098754336W。
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余下街道惠安厂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767。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XX大道XX小区XX楼XX号楼XX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北方惠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西安北方惠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北方惠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西安北方惠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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