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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北方惠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8执2628号 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北方惠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北方惠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3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北方惠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1901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880元、执行费145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229602元(含执行费14550元),上述案件款1229602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已替被执行人缴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对顶(试行)》弟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8执262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3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