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安北方惠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发回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8民初3925号
原告: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875。
法定代表人:爨春耕,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女,1977年5月26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北方惠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余下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098754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北方惠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00元,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杭 锋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0二0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