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筑圆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筑圆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莞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2执325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筑圆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牌楼基社区教育路恒兴大厦二楼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7439699A。

法定代表人:莫丽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辉,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莞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71号鸿裕大厦一楼1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MRMQ8B。

法定代表人:夏炜钟。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972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0年4月2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50034.3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900元,合计759934.38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向申请执行人核实,被执行人已经停止经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综上,本案未有款项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得到实现,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迪

审判员 杨晋广

审判员 许 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