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2执325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筑圆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牌楼基社区教育路恒兴大厦二楼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7439699A。
法定代表人:莫丽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辉,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莞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71号鸿裕大厦一楼1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MRMQ8B。
法定代表人:夏炜钟。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972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0年4月2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50034.3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900元,合计759934.38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向申请执行人核实,被执行人已经停止经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综上,本案未有款项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得到实现,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迪
审判员 杨晋广
审判员 许 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