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696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筑圆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597439699A,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牌楼基社区教育路恒兴大厦****。法定代表人:莫丽娟。
被执行人东莞莞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MRMQ8B,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鸿裕大厦****商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筑圆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莞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1971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55694.57元及利息、受理费10357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如实报告,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971执69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沛潮
审判员 杨方军
审判员 周小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志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