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1财保125号
申请人:广东筑圆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牌楼基社区教育路恒兴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7439699A。
法定代表人:莫丽娟,董事长。
被申请人:***德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居礼路与105国道交汇处东50米路北豪德办公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509215763。
法定代表人:董少华,董事长。
申请人广东筑圆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