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佳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通策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苏州佳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通策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苏州佳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民辖终5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通策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平海路1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5284292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佳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大同路7号3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8335826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通策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5民初23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浙江通策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涉案合同签订生效时间在《民诉法解释》公布实施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管辖确定不应适用《民诉法解释》。依据涉案合同协议管辖条款,本案应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法律适用的问题。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生效后受理的案件,与法律及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无关。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讼争合同所涉工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辖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潘晶晶
书记员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