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佳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通策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苏州佳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5民初9740号
原告:浙江通策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平海路1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5284292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俊,北京金城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佳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大同路7号3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8335826X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伟,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通策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佳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通策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原告浙江通策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畅
书记员马燕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