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303民初18391号
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936元,由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焕湘
书记员 陈广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