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协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6民初8063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协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果
书记员 侯大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