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深圳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3民初11240号
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凤凰大道666号5栋9层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58912627。
法定代表人:黄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龙,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410317600。
被告: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10661。
法定代表人:刘年新。
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9元,由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欣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