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红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

四川省红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四川恩阳川旅锦江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903执89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红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03604691,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南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恩阳川旅锦江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30898641464,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恩阳镇义阳二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红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恩阳川旅锦江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川恩阳川旅锦江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现位于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登科街道办事处飞凤村世纪外滩C组团1楼1单元1层17号商业用房,并委托四川省信合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鉴于本案评估周期长,且经过申请执行人同意,决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903执8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