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02民初2469号
原告:***,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四川省红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负责人:***。
原告***与四川省红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秦森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