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135号之一
申请人:成都繁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家具产业园繁川家具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钟秉章。
被申请人:四川省红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南华路********/div>
法定代表人:邓一芬。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繁清家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红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21)川0114执保13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红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予以了保全。现申请人成都繁清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繁清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川0114执保13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红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财产线索:开户行为中信银行成都高新支行,账号7412××××8856),限额1685833.79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