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903财保71号
申请人:四川省红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南华路1560号5幢2层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03604691。
法定代表人:邓一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雨,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眉山市东坡区一环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621133375W。
法定代表人:王永存。
申请人四川省红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75037.08元或在1875037.08元范围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四川省红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提供了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其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红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875037.08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红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巩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