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53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红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南华路1560号5幢2层23号。
法定代表人:邓一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梅,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思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北街10号1栋2层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上诉人四川省红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思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4民初12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红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省红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韬
审判员 何倩
审判员 李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53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红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南华路1560号5幢2层23号。
法定代表人:邓一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梅,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思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北街10号1栋2层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上诉人四川省红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思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4民初12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红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省红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韬
审判员 何倩
审判员 李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