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高美索克曼电气(上海)有限公司

西安思安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溯高美索克曼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3执恢116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思安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19号思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溯高美索克曼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58号第六层K部位。
法定代表人IVANSTEYERT,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思安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溯高美索克曼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3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思安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后同意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31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嗣后,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已将拟更换的384块电池运至西安市纺渭路新贝斯特货运站南区,双方在存放现场对该批电池共同进行了验收,但就电池的原产地等发生争议,被执行人虽提供了该批电池进口的相关证明,申请执行人仍拒绝接受货物,导致更换义务暂无法执行。综上所述,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董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