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高美索克曼电气(上海)有限公司

西安思安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溯高美索科曼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3执异158号
异议人西安思安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溯高美索克曼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富特北路258号第六层K部位。
法定代表人IVANSTEYERT,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思安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溯高美索克曼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思安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2018)陕0113执恢1167号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西安思安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思安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西安思安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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