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4民初5459号
原告:四川岷山酒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纵合盈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XX,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岷山酒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纵合盈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岷山酒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岷山酒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岷山酒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31.5元,由原告四川岷山酒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姜琦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