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4民初8229号
原告: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AndreasWihardja。
被告:四川岷山酒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岷山酒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4.5元由原告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