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全兴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0105民初175号
原告:**,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丁,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琼,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成都全兴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7幢9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鸣,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海波,四川漫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全兴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兴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阳丁、邹琼,被告**、全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海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本院判令:**、全兴公司连带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75000元及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4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3年至2018年期间,**在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大道从事全兴公司承包的成都佳兆业一、二期公区、佳兆业西域广场一期公区及佳兆业8号公区装饰预决算工资工作。2020年4月9日,**与**最终结算后,尚欠75000元工资未支付。据查实,该工程项目发包单位为成都天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劳务分包方为全兴公司,全兴公司将劳务内部转包给**,**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辩称,认可欠付金额,不认可**诉请的利息。
全兴公司辩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考虑到全兴公司付清款项无拖欠的行为,未要求其承担支付责任,**对此并无异议;全兴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双方亦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要求全兴公司承担支付责任的依据不足。
根据庭审情况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置业公司将成都佳兆业一、二期公区、佳兆业西域广场一期公区、佳兆业8号公区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发包给全兴公司,全兴公司又转包给**。2013年至2018年期间,**组织人员施工,招用**从事预决算工资工作。2020年4月9日,**出具欠条,载明:“今欠**佳兆业8号公区装饰、佳兆业一、二期公区装修、佳兆业西域广场一期公区装修所预决算人工工资柒万伍仟元”。**签字捺印。
另查明,成都市青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成青人社监处决字[2021]第0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分别向**、王应奎、王海山等20名农民工支付劳动报酬,其中王应奎应得劳动报酬为75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欠条、《成都市青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成都市青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笔录》《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成都市青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欠条及**在庭审中的陈述,能够确定**尚欠**劳务报酬75000元。案涉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责令**向**支付,若**不履行该决定书,则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张由人民法院判令**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75000元的诉请,因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已经做出处理,本院不再处理。
根据查明事实,案涉工程由置业公司发包给全兴公司,全兴公司又将工程项目违法转包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立法精神,**作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招用**后欠付其劳务报酬,全兴公司作为发包组织,应当与**承担连带责任,现行政机关已经责令**向**支付劳动报酬75000元,故本院对**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另,因欠条中并未约定利息,行政机关亦未责令**支付利息,故本院对**关于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全兴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劳务报酬75000元;
二、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元,由成都全兴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袁丽雅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郭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