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全兴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成都全兴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33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全兴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7栋9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鸣。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海波,四川漫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05月0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申请执行人成都全兴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川0116民初4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811元及利息,执行费1,412元,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房屋、工商、证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也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协助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为失信人员。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成都全兴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志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成 虹
书 记 员 冯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