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9679号
原告:***,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星,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全兴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7幢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989974。
法定代表人:王晓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海波,四川漫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全兴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全兴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7元,减半收取59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顾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乐